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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保险学会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

时间:2023/5/4     来源:新疆保险学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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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员:唐青山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
  
  副主任委员:王   玮  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
  
                      周月松   中华财险新疆分公司
  
                      王  彤   平安人寿新疆分公司
  
                      郝际钰   新疆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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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保险学会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疆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澳门赌场网址大全》(以下简称学会《澳门赌场网址大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学会《澳门赌场网址大全》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学会《澳门赌场网址大全》和本规程的内容,有效整合资源,深入研究保险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提高新疆保险理论实务研讨水平,促进新疆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保险及相关领域的研究;
  
  (三)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课题立项调查;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学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教育培训工作;
  
  (六)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同各地区保险学会及有关方面的联系;
  
  (七)组织会员与媒体联动,强化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力度;
  
  (八)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
  
  (九)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由会员单位成员组成,学会所有保险公司类会员均自动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各成员原则上应推荐该公司1名分管理论研究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应由原单位在30天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其在专委会的职务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澳门赌场网址大全》;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学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理论实务研讨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可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划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一)(四)两项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确定委员提出的议题,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全体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
  
  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学会对口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专委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主任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学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学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学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学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学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学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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